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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与教育部联合下发实施意见:加强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2016-06-15 11:11:00
吉林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中学共青团改革发展,加强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志愿服务管理,引导中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五大部分,一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是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三是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四是综合评价和注册管理,五是强化服务和加强领导。

  《意见》指出,中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服务教育工作大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学生团员并鼓励普通学生成为注册志愿者,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夯实中学共青团职能,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

  《意见》强调,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要遵循自愿、公益、安全的原则。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应秉持自主意愿,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学生志愿服务领域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环保、网络文明、文化建设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和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应急救援知识普及志愿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以及网络志愿服务等。引导学生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将志愿服务融入日常生活。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教育部门协调指导、共青团组织归口负责、综合素质评价驱动、团员学生自愿参与”的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机制。中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实施遵循“县级统筹、学校负责,就近就便、注重实效,激励为主、量力而行”的原则,推行项目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意见》对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流程做了具体阐述,包括论证立项、招募培训、开展服务、认定记录、评估反馈等内容。在论证立项环节,要明确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学校团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对项目进行审批,协助项目负责人发布信息;招募培训要做好学生志愿者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和相关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要全程参与了解,密切支持配合,及时记录学生表现并向学校反馈;学校团组织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意见》要求,学校要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制度,以日常服务记录、组织评价、服务对象评价为主要依据,对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应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学生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可将学生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实践课程学分管理。将志愿服务经历作为开展团内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办法,合理认定志愿服务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意见》强调,抓住集中入团和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发动、集中开展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工作。入团前,将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考察内容;入团时,同步推动新团员同时成为注册志愿者。

  《意见》指出,要强化服务和加强领导。一是拓展服务项目。在校内设立志愿服务岗,拓展校级、班级志愿服务项目。发挥区域化团建优势,完善供需对接机制,为中学生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社会开展志愿服务提供项目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与公益社会组织合作开发适合中学生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当地资源,设立校外志愿服务基地。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拓展项目资源,积极鼓励学生监护人提供志愿服务项目,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等。二是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将志愿服务内容纳入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广泛利用团队日、班会及课余时间开展培训。三是健全工作机构。省、市两级团委和教育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县级团委和教育部门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各中学普遍成立校级志愿者组织,学校团组织统筹本校学生志愿者具体工作。学校党政领导担任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总负责人,学校团组织书记担任校级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班级团支部设志愿服务委员(可单独设立或由组织委员兼任),人数较多的团支部可成立志愿服务队。四是落实职责分工。各地方教育部门制定中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各省级团委要做好本省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工作,地市、县两级团委负责本区域内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等工作,做好内容设计和项目供给。县级团委要充分发挥区域统筹协调作用,挖掘辖区资源,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学校做好对接。学校团组织负责注册、组织、实施、记录、考核、保障、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结对、共建服务机制,保持与服务对象的长期联系。班级团支部负责组织班级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和开展志愿活动等工作。

  《意见》最后强调,各地各校团组织、教育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确保将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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